首页 民兵民工傷亡撫恤暫行條例(1950年) 第五條 民兵民工傷亡撫恤暫行條例(1950年) 第五條 第五條 民兵民工因參戰犧牲者,應由配合作戰之部隊或縣(市)人民政府按照「革命軍人犧牲褒卹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妥爲安葬,給予烈士稱號,發給「革命犧牲民兵民工家屬光榮紀念證」;一次發給其家屬撫卹糧五〇〇市斤,並以烈屬優待。烈士遺物應隨光榮紀念證一倂發至其原籍縣(市)人民政府轉交其家屬或送烈士館陳列,以誌紀念。 第四條 目录 第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