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兵民工傷亡撫恤暫行條例(1950年) 第六條 民兵民工傷亡撫恤暫行條例(1950年) 第六條 第六條 因參戰犧牲或負傷致殘之民兵民工,其事蹟特別英烈足資楷模,或有特殊功績者,各級政府應搜集編纂其事蹟,予以褒揚。 第五條 目录 第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