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2011年) 第五章 修理与报废 第三十九条 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2011年) 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修理与报废 第三十九条 民兵武器装备的分级和转级,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