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2011年) 第五章 修理与报废 第三十八条 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2011年) 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修理与报废 第三十八条 军分区、省军区修械所负责修理民兵武器装备和军分区、省军区直属分队的武器装备。其职工工资、公务事业费和福利费等从国防费中开支。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