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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兵工作条例(2011年) 第七章

第七章 民兵事业费

第三十七条 民兵事业费是保障民兵建设的专项经费,是国家预算的组成部分,应当严格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十八条 民兵事业费由省军区、军分区、县人民武装部按级负责管理。 第三十九条 民兵事业费应当主要分配到县人民武装部使用。省军区、军分区两级留用的民兵事业费,除民兵装备管理维修费外,不得超过全省总指标的20%。 第四十条 民兵事业费主要用于民兵的军事训练、武器装备管理维修、组织建设、政治工作等项开支。 第四十一条 民兵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制定。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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