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2020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产生较大社会影响,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
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
与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
发回重审的;
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其他不宜采用独任制的案件。
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产生较大社会影响,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
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
与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
发回重审的;
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其他不宜采用独任制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