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2020年) 四、 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2020年) 四、 四、 完善简易程序规则 第十二条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简单案件,需要公告送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第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采取下列方式简化庭审程序,但应当保障当事人答辩、举证、质证、陈述、辩论等诉讼权利: 第十四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方式简化裁判文书: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