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2020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采取下列方式简化庭审程序,但应当保障当事人答辩、举证、质证、陈述、辩论等诉讼权利:

开庭前已经通过庭前会议或者其他方式完成当事人身份核实、权利义务告知、庭审纪律宣示的,开庭时可以不再重复;

经庭前会议笔录记载的无争议事实和证据,可以不再举证、质证;

庭审可以直接围绕诉讼请求或者案件要素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