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三章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毛绒纤维经营者质量义务 第十四条 毛绒纤维经营者收购毛绒纤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十五条 毛绒纤维经营者从事毛绒纤维加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十六条 毛绒纤维经营者批量销售未经过加工的毛绒纤维(以下统称原毛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第十七条 毛绒纤维经营者承储国家储备毛绒纤维,应当建立健全毛绒纤维入库质量验收、出库质量检查制度,保证入库、出库的国家储备毛绒纤维的类别、型号、等级、数量、包装、标识等与…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毛绒纤维质量凭证、标识、毛绒纤维质量公证检验证书和标志、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检验的证书。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