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毛绒纤维经营者收购毛绒纤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真实确定所收购毛绒纤维的类别、等级、重量;
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挑拣、排除导致质量下降的异性纤维及其他非毛绒纤维物质;
对所收购毛绒纤维的水分含量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进行晾晒、烘干等技术处理;
对所收购的毛绒纤维按类别、等级、型号分别置放,并妥善保管;
对所收购的毛绒纤维按净毛绒计算公量。
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真实确定所收购毛绒纤维的类别、等级、重量;
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挑拣、排除导致质量下降的异性纤维及其他非毛绒纤维物质;
对所收购毛绒纤维的水分含量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进行晾晒、烘干等技术处理;
对所收购的毛绒纤维按类别、等级、型号分别置放,并妥善保管;
对所收购的毛绒纤维按净毛绒计算公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