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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教育条例(2011年) 第八章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奖励: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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