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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教育条例(2011年) 第七章

第七章 物质条件保障

第四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残疾人教育的特殊情况,依据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性标准,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残疾人学校的建设标准、经费开支标准、教学仪器设备… 第四十四条 残疾人教育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予以保证,并随着教育事业费的增加而逐步增加。 第四十五条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残疾人教育机构或者捐资助学。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残疾人教育机构的设置,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四十七条 残疾人教育机构的建设,应当适应残疾学生学习、康复和生活的特点。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优惠政策和措施,支持研究、生产残疾人教育专用仪器设备、教具、学具及其他辅助用品,扶持残疾人教育机构兴办和发展校办企业或者…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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