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残疾人教育条例(2011年) 第六章 教师 第四十二条 残疾人教育条例(2011年) 第四十二条 第六章 教师 第四十二条 从事残疾人教育的教师、职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残疾人教育津贴及其他待遇。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