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残疾人教育条例(2011年) 第七章 物质条件保障 第四十四条 残疾人教育条例(2011年) 第四十四条 第七章 物质条件保障 第四十四条 残疾人教育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予以保证,并随着教育事业费的增加而逐步增加。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项补助款,用于发展残疾人教育。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和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应当有一定比例用于发展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