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残疾人就业条例(2007年) 第二章 用人单位的责任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 残疾人就业条例(2007年)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二章 用人单位的责任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八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