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残疾人就业条例(2007年) 第二章 用人单位的责任 第十一条 残疾人就业条例(2007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用人单位的责任 第十一条 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中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残疾人职工,应当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25%以上。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