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残疾人就业条例(2007年) 第二章 用人单位的责任 第十条 残疾人就业条例(2007年) 第十条 第二章 用人单位的责任 第十条 政府和社会依法兴办的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以下统称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应当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资格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