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类飞机适航规定(2022年) 第23.2110条
第23.2110条 失速速度
申请人应当为正常运行中使用的每个飞行构型确定失速速度或者最小定常飞行速度,正常运行包括起飞、爬升、巡航、下降、进近和着陆。确定失速速度或者最小定常飞行速度时,应当考虑下列功率设定的每个飞行构型的最不利状态:
对于主要用于提供推力的推进系统,功率设定为慢车或者零推力;
对于除提供推力外还用于飞行操纵或者增升装置的推进系统,功率设定为名义推力。
申请人应当为正常运行中使用的每个飞行构型确定失速速度或者最小定常飞行速度,正常运行包括起飞、爬升、巡航、下降、进近和着陆。确定失速速度或者最小定常飞行速度时,应当考虑下列功率设定的每个飞行构型的最不利状态:
对于主要用于提供推力的推进系统,功率设定为慢车或者零推力;
对于除提供推力外还用于飞行操纵或者增升装置的推进系统,功率设定为名义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