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类飞机适航规定(2022年) 第23.2115条

第23.2115条 起飞性能

申请人应当确定飞机起飞性能,确定时应当考虑:

失速速度安全裕度;

最小操纵速度;

爬升梯度。

对单发飞机及1级、2级和3级飞机中的低速多发飞机,起飞性能包括地面滑跑加上初始爬升到起飞表面上方15米(50英尺)的距离。

对1级、2级和3级飞机中的高速多发飞机及4级飞机中的多发飞机,起飞性能包括突然失去临界推力后的下列距离:

临界速度时中断起飞距离;

地面滑跑加上初始爬升到起飞表面上方10.7米(35英尺)的距离;

净起飞飞行航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