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类飞机适航规定(2022年) 第23.2105条

第23.2105条 性能数据

除非另有规定,飞机应当按下列条件满足本章的性能要求:

对于所有飞机,按静止空气和海平面标准大气条件;

对于1级和2级飞机中的高速飞机及3级和4级中的所有飞机,按使用包线范围内的环境大气条件。

除非另有规定,申请人应当按下列条件制定本章要求的性能数据:

机场高度从海平面到3,048米(10,000英尺);

使用限制范围内,标准温度之上和之下对性能有不利影响的温度。

用于确定起飞和着陆距离的程序,在服役中预期遇到的大气条件下,应当可由具有一般技能水平的驾驶员一贯地执行。

依据本条(b)款确定的性能数据,应当考虑由于大气条件、冷却需求和其他动力需求引起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