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类飞机适航规定(2022年) 第23.2100条
第23.2100条 重量和重心
申请人应当制定飞机可安全运行的重量和重心限制。
申请人应当用重量和重心临界组合来符合本章各条要求,这些临界组合应当在飞机配载状态内确定,并符合局方可接受的允差。
用于确定空机重量和重心的飞机状态,应当明确界定且易于复现。
申请人应当制定飞机可安全运行的重量和重心限制。
申请人应当用重量和重心临界组合来符合本章各条要求,这些临界组合应当在飞机配载状态内确定,并符合局方可接受的允差。
用于确定空机重量和重心的飞机状态,应当明确界定且易于复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