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类飞机适航规定(2022年) 第23.2435条

第23.2435条 动力装置进气和排气系统

每个动力装置或者辅助动力装置及其附件的进气系统,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在可能的运行情况下,为动力装置或者辅助动力装置及其附件提供所需要的空气;

设计成防止着火或者回火时可能导致的危害;

将外来物的吸入减至最少;

在主进气口容易堵塞的情况下提供一个备用进气口。

排气系统,包括每个动力装置或者辅助动力装置的排气热交换器,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提供安全地排放潜在有害物质的措施;

设计成能够防止热、腐蚀或者堵塞产生的可能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