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类飞机适航规定(2022年) 第23.2430条
第23.2430条 燃油系统
每个燃油系统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对于有多套燃油储存及供应系统的,应当设计和布置成各系统之间具有独立性,使得一套系统内的任一部件失效不会导致其他系统燃油储存或者供应的丧失。
设计和布置成能够防止系统内燃油被直接闪击或者扫掠雷击高发区域内的直接闪击或者扫掠雷击点燃,或者在燃油通气口处被电晕放电和流光点燃。
为确保每个动力装置和辅助动力装置在所有可能的运行情况下正常工作提供必需的燃油。
为飞行机组提供用于确定可用燃油总量的措施,并且在燃油系统正常工作时,在考虑燃油可能波动的情况下,能够不间断供应此可用燃油。
提供将系统内储存的燃油从飞机上安全排出或者隔离的措施。
设计成在任何可能运行情况下能够保存燃油,并将任何可生存应急着陆期间对乘员的危害降至最低。对于4级飞机,应当考虑着陆系统因过载导致的失效。
防止供应给每个动力装置和辅助动力装置的燃油受到有害污染。
每个燃油储存系统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能够承受可能的运行条件下的载荷而不失效;
与人员舱隔离并免受因非预期温度影响造成的危害;
设计成防止燃油在储存或者供应系统间转输中,或者在可能的运行条件下,从任一通气系统大量流失;
提供在最大连续功率或者推力下至少工作半小时的燃油;
在着陆有要求时能够安全地应急放油。
每个加油系统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防止不当加油;
防止储存的燃油在可能的运行情况下受到污染;
防止加油期间对飞机或者人员造成任何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