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类飞机适航规定(2022年) 第23.2440条
第23.2440条 动力装置防火
包含可燃流体和用于点燃该流体的点火源的动力装置、辅助动力装置或者燃烧加温器应当安装在指定火区内。
每个指定火区,在其内部起火或者过热时,应当具备隔离和降低对飞机危害的措施。
受起火影响的每个部件、导管、接头和控制器件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其设计和布置应当防止着火造成的危害,包括任何位于指定火区附近可能受到火区内着火影响的部件、导管、接头和控制器件;
输送可燃液体、气体或者空气,或者要求在着火时工作的部件、导管、接头和控制器件是耐火的;
储存可燃液体的部件、导管、接头和控制器件是防火的,或者用防火罩防护。
申请人应当提供防止危险量可燃液体流入、流过指定火区或者在其内流动的措施,该措施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不得限制流量或者限制余下动力装置、辅助动力装置或者安全所必需设备的工作;
应当防止被误动;
应当位于火区外,除非位于火区内能够提供相同的安全等级。
应当为下列指定火区提供快速探测着火的措施:
探测措施能够降低可能危害的多发飞机的火区;
含有灭火措施的火区。
除燃烧加温器火区外,应当为下列火区提供灭火措施:
位于驾驶员视线之外的任何火区;
机身内的任何火区,该火区还应当有冗余的灭火措施;
4级飞机上的任何火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