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1988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全部或者部分没收建设项目,并给予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以经济处罚、行政处分:

项目建议书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建设的;

将全民所有制单位的资金转移到集体所有制单位,以集体所有制单位名义修建楼堂馆所的,以资金购买或者以物资等换取集体所有制单位楼堂馆所的;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用国家预算内投资和银行贷款进行楼堂馆所建设的;

机关、团体以各种名义建设经营性楼堂馆所的;

擅自扩大建设规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