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1988年)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 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1988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处罚,由监察部门、审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实施。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