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 第十五条 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按照第五条第一款和第十四条的规定采取消灭措施而使用的药剂、人工和销毁受感染的植物、植物产品及其他物资所需的紧急防治费和补助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每年的植物保护费、森林保护费或国营农场生产费中予以适当安排。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