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 第十三条 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农林院校和试验研究单位对植物检疫对象的研究,不得在检疫对象的非疫区进行。因教学、科研确需在非疫区进行时,属于农牧渔业部、林业部规定的植物检疫对象须经农牧渔业部、林业部批准,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植物检疫对象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林业行政部门批准,并应采取严密措施防止扩散。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