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 第十二条 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从国外引进、可能潜伏有危险性病、虫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隔离试种,植物检疫机构应进行调查、观察和检疫,证明确实不带危险性病、虫的,方可分散种植。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