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1987年)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1987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依照森林法第三十八条和森林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