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1987年)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1987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采伐林木的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