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1987年)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1987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对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所处罚款,从其自有资金或预算包干结余经费中开支。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