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01年) 第二章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01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棉花质量义务 第七条 棉花经营者收购棉花,应当建立、健全棉花收购质量检查验收制度,具备品级实物标准和棉花质量检验所必备的设备、工具。 第八条 棉花经营者加工棉花,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第九条 棉花经营者销售棉花,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第十条 棉花经营者承储国家储备棉,应当建立、健全棉花入库、出库质量检查验收制度,保证入库、出库的国家储备棉的类别、等级、数量与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相符。 第十一条 棉花经营者收购、加工、销售、承储棉花,不得伪造、变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 第十二条 严禁棉花经营者在收购、加工、销售、承储等棉花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