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01年) 第二章 棉花质量义务 第九条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01年) 第九条 第二章 棉花质量义务 第九条 棉花经营者销售棉花,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每批棉花附有质量凭证; 棉花包装、标识符合国家标准; 棉花类别、等级、重量与质量凭证、标识相符; 经公证检验的棉花,附有公证检验证书,其中国家储备棉还应当粘贴公证检验标志。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