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01年) 第二章 棉花质量义务 第十一条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01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棉花质量义务 第十一条 棉花经营者收购、加工、销售、承储棉花,不得伪造、变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