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2000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棉花质量检验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注册手续: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受刑事处分的或取消执业资格以上处分的;
因健康或其他原因,连续两年未从事棉花质量检验业务工作的。
凡注销注册的,由所在省的注册登记机构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受刑事处分的或取消执业资格以上处分的;
因健康或其他原因,连续两年未从事棉花质量检验业务工作的。
凡注销注册的,由所在省的注册登记机构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