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下载APP
下载APP
  1. 首页
  2. 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2000年)
  3. 第三章

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2000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注册

第十三条 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为注册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注册登记机构。人事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 第十四条 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者,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所在地注册登记机构登记注册。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第十五条 申请注册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六条 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注册者,由各地注册登记机构在《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情况栏内加盖注册专用章,核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印制的《棉花质量检验师注… 第十七条 棉花质量检验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证者应到注册登记机构重新办理注册手续。棉花质量检验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及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再次注册除符合第十五… 第十八条 棉花质量检验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注册手续: 第十九条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棉花质量检验师注册证使用等有关情况,定期向人事部通报并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专为法律人设计的法律查阅工具

使用帮助

  • 使用帮助

法律条款

  • 用户协议
  • 隐私政策
  • 会员服务协议

法规要求

  • 沪ICP备2023015770号-1
  • 沪公网安备31011302008558号
© 法律法规速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