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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棉花收购、加工管理

第五条 国家对棉花收购、加工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第六条 取得棉花收购资格认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第七条 取得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第八条 建立棉花加工机械生产企业资格认定和主要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九条 企业从事皮棉经营业务,可直接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核准登记。 第十条 国家储备棉的承储资格、入库出库管理等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办法。 第十一条 棉花收购、加工企业出资人发生变更,须重新取得资格认定,方可继续从事棉花收购、加工。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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