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二章 棉花收购、加工管理 第九条 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九条 第二章 棉花收购、加工管理 第九条 企业从事皮棉经营业务,可直接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核准登记。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9)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