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取得棉花收购资格认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固定的收购场所;

一定数量的自有资金;

符合国家规定的棉花质量检验环境条件、仪器设备、仓储和消防设施;

经国家劳动、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考核合格的专职棉花品质检验人员;

当年的棉花品级实物标准;

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