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检察官教育培训工作条例(2022年) 第八章 检察官教育培训工作条例(2022年) 第八章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参照本条例组织实施。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检察官培训条例》(高检发政字〔2007〕3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