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200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节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2007年) 第二节 第一章 总则 第二节 检察纪律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 对违反检察纪律的检察人员,应根据其错误行为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显著轻微,经批评教育确已认识错误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六条 检察纪律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九条 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第十条 一人有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应当受到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处分的,… 第十一条 基于一个违纪故意或者过失,其行为触犯本条例分则中两个以上条款,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第十二条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除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外,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十三条 纪律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及其本人宣布,并在处分决定作出后两个月内,由干部人事管理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人档案;… 第十四条 纪律处分的影响期限分别为: 第十五条 受纪律处分者,在处分影响期内不得晋升职务、级别。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在处分影期内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第十六条 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之日起解除其与检察机关的人事行政关系,其行政职务、级别自然撤销,其法律职务依法罢免或者免除,不得再被录用为检察机关工作人员。 第十七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