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200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节 检察纪律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六条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2007年) 第十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节 检察纪律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六条 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之日起解除其与检察机关的人事行政关系,其行政职务、级别自然撤销,其法律职务依法罢免或者免除,不得再被录用为检察机关工作人员。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