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2007年) 第八条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
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
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
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
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