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2016年)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实施、参与或者支持下列行为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

吸食、注射毒品的。

组织上述行为的,给予开除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