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2016年) 第二章 分则 第七节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2016年) 第七节 第二章 分则 第七节 对检察人员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五十一条 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一百五十二条 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一百五十四条 实施、参与或者支持下列行为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一百五十五条 参与赌博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一百五十六条 有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 第一百五十条 目录 第一百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