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2016年) 第一百五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五条 参与赌博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或者其他方便条件的,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在工作时间赌博的,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组织赌博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或者其他方便条件的,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在工作时间赌博的,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组织赌博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