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2007年)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2007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承办人员,是指在执法办案活动中直接承担执法办案任务的检察人员。 本条例所称主管人员,是指在执法办案活动中担负领导、指挥、审核职责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内设部门负责人。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