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2007年)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2007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检察人员,是指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司法警察以及其他依法履行执法办案职责的人员。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