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2007年)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2007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